政协北京市顺义区委员会 委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 政协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市委、顺义区委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委员履职服务和管理,规范委员履职记录和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委员履职档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委员履职评价,是区政协对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情况进行的年度评价。 第三条 委员履职评价坚持正向激励,突出基础履职,兼顾其他履职。注重数量和质量相结合,突出质量导向,鼓励引导委员多履职、高质量履职。 第四条 委员履职档案一人一档,对委员基本信息、履职信息、奖惩信息、履职评价信息等进行真实记录。 第五条 委员履职评价的对象为全体区政协委员。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六条 评价内容是指对委员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等履职情况。主要内容如下: (一)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包括常委参加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委员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二)委员提交政协提案。包括委员个人、委员联名和集体提交的政协提案。 (三)委员参加政协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包括委员参加区政协各级组织开展的协商民主、民主监督、重点调研、专项视察、学习培训以及庆祝纪念、理论研讨、资料征集、宣传报道、公益行动等各种活动。 (四)市政协及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重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记分标准 第七条 委员年度评价,设基础分30分,其余按照委员完成评价内容的情况,量化计分,评价分数以履职内容积分,不设上限。评价标准如下: (一)政治责任基础分(30分)。 委员履行政治责任情况的三项内容。 1.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此项内容预赋10分,履职不到位的,由委员所在专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扣分,直至0分为止。 2.发挥自身影响力,宣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讲好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故事、人民政协制度和新型政党制度的故事,宣传阐释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面向社会传播共识、广泛凝聚共识。此项内容预赋10分,履职不到位的,由委员所在专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扣分,直至0分为止。 3.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敢于发声,在关键时刻靠得住、站出来。此项内容预赋10分,履职不到位的,由委员所在专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扣分,直至0分为止。 (二)履职尽责累计分(积分制) 1.参加政协会议。 (1)政协全体会议。委员参加政协全体会议每天计5分。因故不能全程参加全体会议,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获批的,不得分。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得同意缺席全体会议的,每天扣5分。 (2)常务委员会会议。全年常务委员会会议每次计3分。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获批的,不得分。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得同意缺席会议的,每次扣3分。 (3)其他相关会议。委员参加其他相关会议每次计2分。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获批的,不得分。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得同意缺席会议的,每次扣2分。 2.提交政协提案。 (1)委员个人提案。委员个人提交政协提案并被立案1件计10分;提案被列为当年重点提案的,或被评为优秀提案的,每件再加5分。提交提案得分累积不超过30分。 (2)委员提交联名提案并被立案的。第一提案人按第一款规定计分,联名人每人每件计2分,但同一委员联名得分累计不超过4分;联名提案被列为当年重点提案的,或被评为优秀提案的,联名人每人每件再加2分。 (3)集体提案。牵头人和执笔人均按第一款计分,参与集体提案的其他委员每人每件加2分,但同一附议委员得分累计不超过4分;集体提案被列为重点提案的,或被评为优秀提案的,参与集体提案的其他的委员每人每件再加2分。 3.政协相关活动加减分项。 (1)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调研、座谈、培训、讲座、团结联谊、民主监督、联系群众、读书活动等履职活动,每次加2分。 (2)为各项活动、会议提供并选定为书面交流材料或发言的,每次加3分。 (3)以政协委员身份参加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媒体宣传、个人撰写调研报告的,提供佐证材料,每篇加5分,被区内新闻媒体采用的再加5分,被市级刊物、媒体采用的再加5分,在“三报一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发表文章的,每篇再另加10分。 (4)以政协委员身份积极参加为民办实事活动,如赈灾、捐助公益项目、帮扶弱势群体等,事前报区政协办公室备案,并提供相应佐证资料、社会反响较好,每次加5分;以政协委员身份建立委员工作站(室),开展联系群众活动的,每个工作站(室)责任委员加5分。 (5)委员各种履职成果,得到区级领导批示或荣获市级奖励的,每次加5分;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或荣获市级以上奖励的,每次加10分(均须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各级各类奖励以最高级为准,不重复计分)。 (6)按年度提交履职报告的,加5分。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八条 委员履职评价工作在主席会议领导下,成立由主管日常事务的副主席为主任,秘书长为副主任,各委室主任为成员的委员履职评价委员会,全面负责评价评定工作。委员履职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协委员联络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负责评价评定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委室负责提供委员履职情况相关数据。 第九条 委员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考勤情况、大会发言情况等情况由委员联络中心负责,由全会联络组、办公室行政科提供基础数据;提案情况,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各类发言材料情况(全会和常委会除外)、参加区政协组织活动情况、委员获得奖励、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等情况,由委员本人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委员所在委室负责收集、审核、登记、统计、打分等工作。 第十条 年度评价统计时,设定申报时间为每年一季度提交上年度材料,委员负责提供加分作证材料,区政协办公室、委员所在委室对委员履职情况按照考核记分标准进行打分,再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汇总后,对照委员履职评价标准评定分值。经委员履职评价委员会初步评定委员考核等次,最后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审定,作为年度表彰评优依据。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委员履职评价要严格按照评价内容和标准,计算累计分、上不封顶,评价办法为全年履职表现,评定周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委员履职评价按年度进行,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由委员履职评价委员会根据委员年度履职总分,结合各专委会意见、委员履职表现等,研究提出履职评价等次。 第十二条 委员年度履职总分达到70分,常委年度履职总分达到80分,中共党员委员年度履职总分达到80分,设定为良好档次,此分数线以下为一般档次;委员年度履职总分达到80分,常委年度履职总分达到90分,中共党员委员年度履职总分达到90分,为优秀档次。 第十三条 委员发表不当言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委员身份的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原则上该年度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等次;委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不能参与履职等次评定。 第十四条 委员履职评价结果为一般等次的,由所在专委会进行谈话提醒;区政协办公室将委员履职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有关部门和委员推荐单位,同时,作为换届时委员继任与否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协委员履职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协北京市顺义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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