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8月11日县政协八届九次常委会通过,1999年7月7日区政协一届四次常委会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顺义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政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组织,在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的领导和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指导下,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为加强我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全国政协、北京市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区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第二条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集思广益,促进我区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在我区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三条 政治协商是对本区的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
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区贯彻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大政方针的重要部署和重大措施,我区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顺义区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财政预算、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本区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重大人事变动、镇级行政区划的变动,本区关于贯彻祖国统一方针政策的重大举措,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区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区政协主席会议根据区委、区政府、本区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区党政有关部门的提议,确定协商议题,并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参加范围。
区政协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协商的问题,也可以建议区委、区政府、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区党政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协商议题和日期确定之后,区政协机关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文件送达有关人员,并根据协商议题邀请区委、区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并就委员提出的问题介绍情况或作出说明。 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 区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根据需要召开的各类协商座谈会等。
第四条 民主监督是对本区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国家及地方的重大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区对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各项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区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城镇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党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纪守法的情况,参加区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 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主席会议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委会提出建议和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以及通过专项考察、评议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应邀参加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检查、特邀监察和评议活动。
第五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内容和形式除上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方面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外,还包括围绕区委和区政府的中心工作、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选择专题进行调查研究,主动地向区委和区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促进党政部门的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充分发挥各界委员的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策出力。
第六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在区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委员有提出批评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提出批评、举报和不同意见的政协委员进行打击报复。政协组织要维护委员履行职责的权利。
第七条 区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及其他形式的重要活动,一般应做新闻报道。
第八条 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及其工作室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活动,开展专题座谈、专题调查、委员提案和委员举报等工作,与区党政有关部门建立经常联系制度,相互支持、紧密配合。
第九条 区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提出的建议案,均由区政协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形式送交区委、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研究办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第十条 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的委员提案,经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应由区政府交付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认真研究办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委员的举报,由区政协直接报送区委、区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十一条 为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区政协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十二条 区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提高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要自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严格遵守本规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参政议政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区政协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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