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7日区政协一届四次常委会议通过) 建立委员走访制度,是密切政协机关与委员的联系,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调动委员参政议政积极性的重要途径。为使走访委员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特制订如下规则。
一、走访内容。了解委员工作生活情况,听取有关工作生活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的反映;了解委员对推进全区两个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委员对区政协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二、走访要求。对每位政协委员年度内原则上走访1-2次。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安排走访。委员走访要按照界别落实到各工作室,责任到人。每次走访都要认真记录并填写委员走访表。
三、走访方式。以机关干部专程到委员所在单位走访的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走访,如组织同界别的委员一起召开小型座谈会等,走访前,应通知委员安排好工作,有所准备。
四、走访信息的处理。各室走访情况、委员的意见和建议由联络工作室牵头定期进行归纳整理。报主席会议研究后,其中的一部分可转化为委员提案,一部分可做为专委会视察活动的内容。对委员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组织人员进行深入调查,写成书面报告,经主席会议讨论后,送交区委、区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委员意见的处理情况要及时反馈给有关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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