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区政协委员担任特约工作人员是人民政协发挥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使这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北京市聘请特约工作人员规定》和政协北京市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特约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特约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愿意义务承担特约工作人员职责;
(二)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较高文化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政策理论水平;
(四)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
(五)在所联系的群众中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六)身体较好,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条 区政协委员担任特约工作人员的推荐工作,由区政协办公室提出人选,在征得秘书长和主管主席同意后,报请主席会议审批。
第三条 推荐的特约工作人员,原则上只在一个单位担任特约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在受理推荐人选工作时,以聘请部门正式公函为准。
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收到聘请机关公函后,办公室在征求相关专门委员会意见后提出初步推荐人选,报秘书长同意;
(二)根据秘书长意见,在征得委员所在单位和委员本人同意后,填写《顺义区政协委员担任特约工作人员推荐表》;
(三)在报请主管主席同意后,提交主席会议审批;
(四)复函聘任单位,由聘任单位颁发聘书。
第六条 区政协委员在担任特约工作人员期间,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因其它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特约工作人员的,经与聘任单位协商、秘书长同意,由聘任单位解聘。如委员本人要求不再担任特约工作,由本人向区政协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同意,由聘任单位办理解聘手续。解聘情况由办公室及时向主席会议通报。
第七条 对担任特约工作人员的委员,区政协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系、协调等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经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
(2007年6月1日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