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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北京市顺义区委员会关于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2-08-28 09:47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 流量:次阅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区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不断提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水平,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增强责任意识。政协委员的基本职责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政协委员是一种社会职务。担任政协委员是荣誉,更是责任。全体政协委员都应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充分发挥在政协履行职能各项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第二条  自觉加强学习。政协委员应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政协章程和人民政协基本理论,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历史及现代科技知识,注意了解国内外形势、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本区各方面情况。充分利用区政协提供的文件、报刊、书籍等学习资料,以及区政协网站“学习园地”栏目进行学习。积极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会、委员培训班等学习培训活动。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科学文化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三条  按时出席会议。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以及其它有关会议,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渠道和有效形式。政协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会前应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调查研究以及其它相关准备工作。会议期间应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有关重大事项,认真协商讨论,坦诚建言献策,促进党政部门科学决策、改进工作。

第四条  积极参加活动。政协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就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调研、座谈、研讨、对口协商、专题协商等活动,也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方式。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协商讨论,为有关部门做好工作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区政协着眼于充分发挥自身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特色和优势,组织政协委员开展招商引资和多种形式的连民心、办实事活动。政协委员应从自身实际出发,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为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顺义多做贡献。

第五条  认真撰写提案。通过提案反映各界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是政协组织履行职能最经常、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政协委员应充分利用好这一重要的履行职责方式,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高质量提案。提倡每位政协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份高质量的提案。

第六条  反映社情民意。政协委员是来自社会各界的代表人士,应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和群众,积极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向区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区政协通过内部刊物,把那些其它渠道难以得到、不易反映的社会情况和群众意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以促进问题的解决。区政协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部分政协委员担任反映社情民意的信息员。

第七条  开展调查研究。发挥人民政协由界别组成的优势,就事关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工作、重大问题,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是政协组织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也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途径之一。政协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科学求实的态度,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并通过提交专题调研报告等方式,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建议,供党政部门决策时参考。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在调查研究工作中应发挥主导作用,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应做好具体的计划、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做好特约工作。推荐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工作是人民政协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区政协推荐和有关部门、单位聘请担任特约工作的政协委员,应积极支持配合聘请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认真履行特约工作人员职责,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切实促进有关部门和单位转变作风、改进工作,为加强全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做出贡献。政协委员在履行特约工作人员职责过程中,应严以律己、公道正派,树立和维护人民政协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九条  维护正当权益。区政协积极维护政协委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各项民主权利。对政协委员在出席政协会议和参加政协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区政协协助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

第十条 健全管理制度。建立报告制度。政协委员个人的重要事项及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区政协办公室和所属专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情况,便于工作联系。

完善请假制度。政协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政协会议和参加政协活动,应提前向政协秘书长请假。请假时应主动说明理由,经批准后方可缺席。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出席会议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无故缺席。

坚持签到制度。政协办公室和相关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政协会议、活动的签到工作。签到记录应妥善保存。

实行备案制度。由区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责成专人对政协委员出席政协会议、参加政协活动、进行会议发言、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撰写调研报告、担任特约工作人员等履行职责情况登记入册,进行备案,并定期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一条  完善激励机制。依据政协委员在本年度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具体情况,对综合表现优异或在某些专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政协委员,区政协以适当方式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建立退出机制。在一届任期内,政协委员累计两次无故缺席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或五次其它会议、活动的,或连续三年未提交提案、社情民意信息、调研报告的,视为自动辞去区政协委员职务,由区政协办公室根据登记备案的有关情况,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研究,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通知其本人;政协常委累计三次无故缺席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视为自动辞去区政协常委职务,由区政协办公室根据登记备案的有关情况,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和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经区政协全体委员会议通过后,通知其本人。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

(2007年6月12日区政协三届三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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