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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北京市顺义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2-08-28 22:10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 流量:次阅读

顺政协发[2011] 13号


政协北京市顺义区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2011年10月31日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并使提案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 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北京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政协北京市顺义区委员会贯彻〈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实施意见》、《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市委加强人民政协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北京市顺义区委关于贯彻落实市委加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意见的实施意见》,结合顺义区政协提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党派、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 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交付有关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它是人民政协行使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提案者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 国统一大业献计出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反映社情民意,协助党和政府加强与各族各界人士的联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为维护我区的安定团结,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打造临空经济区,建设世界空港城”的发展目标服务。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鼓励并支持提案者积极参与提案工作,注重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讲求实际效果。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提案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每届任期五年,其任命和调整,依据《政协北 京市顺义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负责本次全会中的提案审查工作, 第一次会议闭幕后,提案审查委员会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工作计划。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

(四)对提案办理进行检查和督促,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

(五)总结、交流、宣传提案工作。

(六)向政协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七)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与中共顺义区委办公室、区人大代表联络室和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有关承办单位的联系和协作,推动提案的办理;加强与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 人民团体的联系,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加强 与本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发挥政协 的整体作用。积极争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指导。加强与其他区县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 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八)对于顺义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报请常务委员会或 主席会议审定,根据有关表彰办法以适当方式 给予表彰。对于办理提案认真负责并有显著成 绩的承办单位,提案委员会报请主席会议审定,提出表彰建议,与区主管部门联合予以表彰。

第七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第八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上报或发出的文件,由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并由主任审定签发。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提案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在区政协召开全体会议期间,参加大会秘书处提案组的工作。

第十条 下列人员和单位均可以提出提案:

(一)区政协委员可以个人或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全体会议期间,也可以小组或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二)参加区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提出提案。

(三)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一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围绕国家的大政方针在顺义区的贯彻落实、顺义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顺义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的提出要注意调查研究,实事求是,案由明确,内容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写提案要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纸, 用墨水笔或毛笔书写,字迹工整,也可以提交 磁盘和网上提交提案,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 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以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组织负责人签名。

第十二条 提案可以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 闭会期间也可以提出。

第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实施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 予以立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不同学术观点争论的;非我区职权管辖范围的;指名举报或揭发的;涉及司法诉讼或要求解决单位之间矛盾或纠纷的;为委员及亲友或他人解决个人事宜的(落实统战政策问题除外);中共党员对党内组织、人事等方面有不同意见或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主要事实情节不清楚,建议不具操作性的;夹带商业广告性质的;其它不宜作为提案处理的。对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 并及时通知提案者。

第十四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顺义区特殊重大问题的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作为建议案,送中共顺义区委、区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对党派、团体和专门委员会提案应当及时报送主席或主管副主席阅批。

第十六条 提案经审查立案后,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联合召开承办单位会议集中交办;闭会期间的提案,委托提案委员会审查,随时交办。

第十七条 提案办理是指承办提案的中共顺义区委、顺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提案。

(一)在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提案的办理情况,参与促进提案的落实。

(二)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征询委员对办理复文的意见。委员有责任将自己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真实反映给承办部门或提案委员会。提办双方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经提案委员会分析,确属承办单位责任的,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做进一步办理。

(三)承办单位在对办理党派、团体、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提案做出书面答复前,应先征求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八条 提案委员会对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复文要逐件审阅。对提案者交回的《对提案办复的意见征询表》要认真研究,及时向承办单位反馈提案者对办复的具体意见。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可以采用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检查评议、走访承办单位等方式,推动提案的办理工作。对已被承办单位列入规划拟逐步落实的提案要跟踪督办。

第二十条 提案委员会每年选择重点提案报送主席或副主席阅示,主席、副主席对部分重要提案以适当方式重点督办。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经区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原顺政协发[2004]12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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